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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本處之資通安全相關政策,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及臺中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規定,
成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資訊安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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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組織
本小組置資通安全長一人並擔任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各科下列人員派兼之
,任期及職務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處第一科科長及一名指派人員。
(二)本處第二科科長及一名指派人員。
(三)本處第三科科長及一名指派人員。
(四)本處第四科科長及一名指派人員。
(五)本處秘書室主任及一名指派人員。
(六)本處會計室主任。
(七)本處人事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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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
(一)資通安全長:
1.資通安全管理政策及目標之核定、核轉及督導。
2.資通安全責任之分配及協調。
3.資通安全資源分配。
4.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監督。
5.資通安全事件之檢討及監督。
6.資通安全相關規章與程序、制度文件核定。
7.資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
8.資通安全相關工作事項督導及績效管理。
9.其他資通安全事項之核定。
(二)委員分工及職掌
1.跨部門資通安全事項權責分工之協調。
2.應採用之資通安全技術、方法及程序之協調研議。
3.整體資通安全措施之協調研議。
4.資通安全計畫之協調研議。
5.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之研議。
6.訂定機關資通安全相關規章與程序、制度文件,並確保相關
規章與程序、制度合乎法令及契約之要求及執行。
7.資料及資通系統之安全防護事項之執行。
8.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執行。
9.傳達機關資通安全政策與目標。
10.其他重要資通安全事項之研議、規劃、協調與推動。
11.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提報資通安全事項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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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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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處秘書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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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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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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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預算依規定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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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