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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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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管有之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表一)並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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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檢
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
之日起算。本處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
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同申請審
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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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自(或指定代理人)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
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表三)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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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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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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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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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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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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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
4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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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
人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2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費
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前項費用由本處業務承辦單位陪同申請人,繳交費用於本處出納人
員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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