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訂定之。 |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教師係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 |
|
三、辦理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以下稱市
內教師介聘)時,基於缺額互惠原則,未委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學校
所屬之教師,不得申請參加教師市內介聘。 |
|
四、教師經參加當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介聘成功後,當年
度不得申請市內教師介聘。 |
|
五、市內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條件:
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服務條件者,始得申請:
1、基本條件:現任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
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
2、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際服務滿六學
期,始得申請介聘。但於同一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
際服務滿四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前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不含留職停薪等年資。但育
嬰或服義務役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服務學
校核准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4)依偏遠或特殊地區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之教師
申請介聘時,其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二)積分計算(任專任教師期間年資始得採計):
1、年資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服務年資,每滿一年
給一分;在現職服務學校非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給零點五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本局調用教
師,每滿一年加給二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
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
滿一年加給一分;擔任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輔導團專
任課程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擔任本市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導師、輔導團兼任課程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
零點五分。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
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包
括導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包括
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包括導師)經
歷者,擇一採計。
2、在原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3、在原校最近五年獎懲積分,含選務工作之敘獎(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零點三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
A、直轄市、縣(市)級者每紙給零點二分。
B、中央及本市級者每紙給零點五分。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4、在原校最近五年進修研習等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零點五分,未滿三十五
小時,不計分;其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
小時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
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
採計。
(3)取得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
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之民間研習,均可採計。
(三)申請科別:
教師申請市內教師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科別為申請介聘
科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任
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
前項所稱任教科別,指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校長
聘任之科別,同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
申請市內教師介聘之教師於調出時,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
教師調入。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聘任後,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例如:
日、夜間排課、國中部授課),不得拒絕。
(四)繳交證件:
申請市內教師介聘之教師應於本局規定日期前檢具下列表件向
原服務學校申請,學校審核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交臺中市立高
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複核,逾期不
予受理。
1、聘書及教師合格證書。
2、申請表。(請以A3格式列印)
3、市內教師介聘網站填載完整之報名表。
4、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進修等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其餘採計日期至報名截
止日前一週,並應檢附影印本乙份以備查驗。
(五)介聘作業:
1、申請日期:依本局公告期限,進入市內教師介聘網站,進入
介聘系統登錄申請資料,並檢具證件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
2、申請地點:服務學校人事室。
3、介聘時間、地點:由委員會另訂。
4、介聘方式:
(1)市內教師介聘按積分高低、科別次序造冊,現場以電腦
作業辦理。
(2)電腦作業辦理順序: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互調
,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三角調、四角調、五角調、六角調
。
(3)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
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
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後,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
|
六、上網申請市內教師介聘操作流程,請自行自市內教師介聘網站下載。 |
|
七、教師上網填報之介聘報名表若與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
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資料不符者,以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
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所載資料為準。 |
|
八、經積分審查資格確定後,欲申請放棄市內教師介聘者,需正式行文陳
報本局核備並副知承辦學校。 |
|
九、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本局所定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調入教師應攜
帶學經歷證件至新服務學校接受審查,逾期未報到者,撤銷介聘;經
達成市內教師介聘之教師其生效日期為當年八月一日。新服務學校應
依規定日期將審查結果通知承辦市內教師介聘學校,並副知本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