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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公有零售市場為提供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
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設置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暨所
屬公有零售市場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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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護小組之任務為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事項,並督導有關單位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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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護小組置召集人ㄧ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安全及衛生管理事宜。
置副召集人ㄧ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安全及衛生管理
事宜。另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科科長。
(二)工業科科長。
(三)商業科科長。
(四)公用事業科科長。
(五)市場管理科科長。
(六)綜合規劃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會計室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人事室室主任。
(十一)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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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護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
防護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派之,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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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護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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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護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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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護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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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護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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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護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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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護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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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護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