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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新建工程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新秘字第11200262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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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新建工程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總工程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十二人
    ,任期隨職務異動,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副總工程司二人。
   (三)建築工程科科長。
   (四)土木工程科科長。
   (五)公園景觀工程科科長。
   (六)機電工程科科長。
   (七)用地科科長。
   (八)秘書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人事室主任。
   (十一)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年度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議,得
    指定本處及所屬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秘書室及會計室辦理,幕僚作業小組成員由各
    科、室指派一人擔任,依業務權責分工。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