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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每月出差超過十
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
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訂定本報支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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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適用範圍,指本處員工工作之性質及內容為辦理各項住宅政
策、規劃、興建、管理及公寓大廈事務管理、督導相關業務及重大專
案業務與其他經常性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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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員工遇必須出差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並註明
出差事由及明確列明出差地點,送經主管覈實指派;於一日內可辦理
完成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多日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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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差人員之出差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盡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
行程,如半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以出差半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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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經常出差人員,
每人每月請領差旅費以不超過十五日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請領
差旅費超過十五日者,應專案簽奉處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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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室)主管對出差之指派,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核,不宜浮
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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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各單位經常出差人員,應於國內出差旅費當年度預算額度且在本
規定範圍內報支差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