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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
屯線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辦理本計畫捷
運系統設施、設備及契約相關文件等交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捷運公司)接管,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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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
(二)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規定。
(三)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契約約定。
(四)其他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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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其點交、移交作
業程序,由臺北市政府完成本計畫工程建設,點交、移交交通部並會
請本府交予捷運公司辦理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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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交:工程已竣工或已達實質完工未驗收之工程,為利捷運公司
於營運前熟悉作業環境及設備操作;或配合政策需要暫無法驗收
,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二)移交:工程已驗收合格,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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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點交、移交之前提條件:
(一)點交之前提條件:
1.土建及水電工程:工程已竣工而未驗收前,有點交必要者,於
本府或授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同意後,始得
辦理。
2.環控及機電系統工程:工程已達實質完工,於本府或授權交通
局同意後,經清理並可提供捷運公司人員進場演練。
3.前二目工程未竣工或未達實質完工且有點交必要者,經檢討符
合安全,並於不影響營運下,經本府同意後,得辦理點交。
(二)移交之前提條件:工程已完成驗收合格,得移交捷運公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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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點交、移交項目:
(一)辦理點交時,交通局應洽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北捷
局)製作設施設備點交清冊送交捷運公司;點交之項目由北捷局
、交通局及捷運公司協調後辦理之。
(二)辦理移交時,交通局應洽北捷局製作移交清冊送交捷運公司,移
交完成後由北捷局協助交通局製作移交清冊十份,移交清冊俟北
捷局、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交通局及捷運公司代表
人用印後,由交通局函送交通局五份、捷運公司三份及鐵道局、
北捷局各一份。
(三)點交、移交清冊內容應經北捷局、交通局及捷運公司共同確認,
並包括下列項目:
1.各工程標契約內之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等)、備品、物
品:
(1)各設施、設備製成清冊(含電子檔)。
(2)備品、物品分別另編清單(含電子檔)。
(3)完整瑕疵清單及所有瑕疵改善項目。
(4)契約約定廠商提供之最後定版廠商客製化軟體/韌體原始
程式碼及所有電腦軟體合法使用授權證明,但涉及系統安
全另行專案處理。
2.依契約約定提送相關文件如下:
(1)契約書副本(或抄本)。
(2)測試文件(或抄本)。
(3)品保文件(或抄本)。
(4)操作維修手冊(含中文版)。
(5)施工圖或竣工圖。但提供施工圖者,應於竣工圖完成後再
提送竣工圖。
(6)各工程標契約約定之訓練教材、教具及技術資料文件等。
(7)國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使用執照。
(8)電話、無線電、水錶、電錶等過戶證照(捷運公司應於點
交、移交作業前置時間內配合辦理電話、無線電、水錶、
電錶等過戶證照應辦事項,並提供電氣負責人員名單等)
。
(9)初驗、驗收合格紀錄。
(10)設備設施規格圖說、分解圖(Illustrated Partslist)
、備品參考價格及廠商資料,如廠商無法提供,應敘明理
由及依據。
(11)設備安裝完成至點交、移交期間之廠商保養紀錄。
(12)契約約定廠商提供之廠商客製化軟體/韌體原始程式碼之
軟體文件及操作文件,並附操作維修所需之密碼。若原始
程式設計涉及智慧財產權或系統安全,另行專案處理,惟
不得妨礙點交、移交作業。
(四)其他協調事項:
1.點交、移交項目資料之交付時程由北捷局、交通局及捷運公司
共同協商訂之。
2.點交、移交前資料已交付捷運公司者,辦理點交、移交作業時
,免重複提送捷運公司。但版次已有修訂者,仍須於點交、移
交前提送捷運公司。
3.無法分存之資料應存放於捷運公司保管運用。
4.捷運系統用地範圍地籍資料,含地籍圖(須標示用地取得範圍
)、用地取得地號清單、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影本、界樁圖(須
圈圍捷運路權範圍)、界樁點座標等,交通局應另函送捷運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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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點交、移交作業方式:
(一)土建及水電環控工程之點交、移交作業,以土建工程之車站輔以相
關設施、設備標為單元,分梯次點交、移交。未設於車站內之設施
、設備以契約為單元分梯次點交、移交;各梯次點交、移交單元及
預定期程由北捷局、交通局及捷運公司共同另行研定。
(二)機電系統工程各標分梯次點交、移交;各梯次點交、移交單元及預
定期程由北捷局、交通局及捷運公司共同另行研定。
(三)點交、移交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四)點交、移交作業按點交、移交清冊所列工具、儀器、備品、物品
等項目、數量逐一辦理,各標依實際狀況與捷運公司個別協調後
進行。
(五)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點交、移交完成後
,北捷局及捷運公司以備有日期之照相機(攝影機)同角度各自
拍照存證,拍攝確有困難者,由北捷局及捷運公司依設備設施性
質另案協議拍攝細節。拍攝完成後提送一份給予對方(含電子檔)
,再於點交、移交清單紀錄內簽認。
(六)辦理點交、移交作業前,交通局應邀集鐵道局、北捷局、捷運公
司協商,共同確認點交、移交期程及範圍,視需要得各自成立點
交、移交作業任務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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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權責與費用支應:
(一)各梯次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設施設備點交、移交完成後,
捷運公司即應負責管理及日常保養維修之責;但工程標契約另有
約定者,由北捷局依契約約定辦理。
(二)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時,捷運公司應派員參與故障排除、檢測
及維修等作業,藉以提昇維管能力,必要時,得請廠商協助辦理
維修技術移轉之訓練,若有新增訓練費用,由本計畫工程經費支
應。
(三)捷運系統工程測試運轉,北捷局及捷運公司共同之權責劃分示意
圖,如附件二。
(四)各門禁區內所有工程及設備未完成點交、移交前,其門禁管理、
清潔管理及保全管理等所有費用,由北捷局依契約規定辦理,
但捷運公司需要使用時,相關費用由本計畫工程經費支應。
(五)點交、移交後之權責,於保固期限內者,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契約未約定者,由北捷局及捷運公司協商之。
(六)點交後之設施,若捷運公司須變更使用者,應事先知會北捷局並
徵得同意後施行,以避免造成驗收之困擾。惟為配合營運通車時
,能提供各項服務,交通局應洽北捷局協調其廠商配合先行使用
;有關後續驗收作業,得先行以會勘紀錄存證方式辦理。
(七)北捷局相關作業人員及廠商,應依契約權責劃分,進行機電系統
之測試及土建工程之驗收或缺失改善或損害維修或保固等狀況作
業,須進入捷運公司接管之捷運系統已營運路段或所執行作業影
響現有捷運系統營運之虞時,相關作業依捷運公司所訂定之工作
管制規定先行填具工作申請書,並經捷運公司審核同意後,始得
至各相關設施進行作業;北捷局及其廠商工作人員於執行作業前
,應依其作業範圍及作業性質接受捷運公司所辦理之承商安全訓
練,執行作業時,應遵守捷運公司所訂之承包廠商安全衛生工作
相關規定,確保設施設備原有完好狀態外,並應維持現場環境清
潔;若發生毀損、污損情況或影響營運事件時,應由北捷局負責
督促廠商修復、清理、善後及相關費用支出。
(八)點交、移交後所執行之相關作業,應不得妨礙營運準備及原工程
標契約之執行。
(九)營運通車前有關車站、路線段及機廠廠區(含設備)之清(潔)
洗費用,由北捷局負責並以一次為限,另車站部分區域位於聯開
大樓內者,該區域則由北捷局負責,並以一次為限;清(潔)洗
時間由北捷局及捷運公司共同研商確定。
(十)點交、移交及營運通車前等各項目運作費用支應來源:
1.營運通車(RSD)前各種系統設備安裝、靜態、動態、整合測
試,及機電全系統動態與整合測試、系統穩定性測試或試營運
驗證(兩者以下統稱為系統穩定性測試)及營運模擬測試等費用
,依契約約定由廠商負擔。
2.初履勘、試乘等活動,各項運作必要費用,由本計畫工程經費
支應。
3.在點移交後至營運通車前之故障檢修、消耗性與非消耗性備品
依工程契約由北捷局洽廠商負責,倘逾契約範圍者,在營運通
車前由本計畫工程經費支應;車站設施、門禁管制交由捷運公
司維管,其相關運作費用(含水電及保全等各項經常性費用)於
營運通車前由本計畫工程經費支應。
4.非屬上述項目但有費用支出需要,由北捷局及本府協調之。
(十一)點交、移交前捷運公司得派員檢查,如發現各項軟硬體設施有
需要改善之處,應即通知北捷局轉知廠商改善。各類改善事項
應區分輕重緩急;其需於營運前改善者,應立即進行,及早完
成;需後續辦理者,亦應訂定預定完成時限,如期實施完成。
(十二)點、移交準備作業,可與系統穩定性測試平行進行,系統穩定
性測試(含前置作業)之項目與期程,由北捷局與捷運公司依
交通部正式頒布之規定與路線特性先行研訂,系統穩定性測試
(含前置作業)開始時,由北捷局主導(應包含土建、水環、
機電系統),會同交通局及捷運公司召開系統穩定性測試討論
會議,以儘速改善及管控各項缺失;並於通過系統穩定性測試
後,由捷運公司主導會同交通局及北捷局召開試運轉檢討會議
,以持續列管各項缺失改善成效。
(十三)其他有關細節,由北捷局、交通局及捷運公司共同另行開會研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