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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臺中市綠川排水環境營造工
程整治成果,期藉由綠川水岸品牌活絡地方創意,帶動產業發展,以
呼應在地居民對於生活品質之重視,並藉由將綠川水岸品牌圖像及商
標無償及非專屬授權予需用商家之方式,共創地方推廣效益,特就申
請及授權事宜,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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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於我國境內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均得提出授權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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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權範圍
(一)授權之標的包括圖形著作及商標:
1、詳如 附件一「綠川標誌規範手冊」之圖形著作(下稱「授權
圖像」)
2、詳如附件二「授權商標列表」之商標(下稱「授權商標」)
(二)授權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三)授權期間:原則為一年,期滿後,申請人得依相同商品企劃書
或服務企劃書不限次數申請續約。授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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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授權方式
(一)申請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
簡稱經發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三)
2、合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應加蓋申請人及其
負責人之印鑑並標示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3、商品企劃書或服務企劃書。(內容須包括:商品或服務之設
計稿或示意圖、理念、規格、型態、價格、預計商品數量、
材質、成分、製造地、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服務水準及地
點等相關說明)
(二)申請人如有多種類商品或服務需使用本規範之授權圖像及授權
商標,應分別提出申請,不得於同一申請案申請複數之商品或
服務。
(三)申請人於申請授權時,須於商品企劃書或服務企劃書中說明使
用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所具有之文化性、創意
性及特色,並說明該等性質對於綠川水岸品牌之識別形象有何
種加分效果。如未備具前開文件或內容尚有缺漏者,經發局得
限期命其補正,或另行委請專家輔導申請人後命其補正,未於
期限內補正或不接受專家輔導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授權案件經形式審查並受理後,即提送本府綠川圖像及商
標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
求申請人派員列席說明。
(五)申請授權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簽訂臺
中市綠川圖像及商標授權契約(如附件四)以完成授權程序。
如申請授權案件審查不通過,將另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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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小組
(一)審查小組工作任務為審查授權申請案件,並決定授權期間、種
類、數量等內容。
(二)審查小組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由經發局
局長指派,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指派之,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當任主席。
(三)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四)審查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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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示授權來源義務
申請人使用授權圖像及授權商標於其商品或服務時,原則無須標示
授權圖像及授權商標之授權來源。但經審查小組或經發局要求標示
者,申請人即應於商品說明卡或宣傳刊物等處,另行註明授權圖像
及授權商標之來源及意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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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依據本府審核通過之商品企劃書或服務企劃書,使用
授權圖像及授權商標。
(二)申請人使用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所製作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應符合標準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三)申請人使用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所製作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申請人經本府授權使用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後,不得再授權予
第三人。
(五)申請人不得任意改變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之文字、圖形或其組
合,惟經申請人記載於商品企劃書或服務企劃書中,並經本府
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府對於申請人之營業行為並未因本次授權,產生任何指揮、
監督關係,故申請人或其受僱人對外一切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應自行負擔全部之法律責任,概與本府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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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授權商家之查核
(一)本府人員於授權期間內得派員就授權範圍內,申請人相關商品
之製造、販售及服務之提供等進行查核,申請人應配合本府查
核程序,並於本府人員要求時提供查核所需文件。
(二)本府查核重點如下:
1、申請人使用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是否有任何
檢驗、標示或其他品質上瑕疵,而有侵害本府名譽,影響大
眾對於綠川水岸品牌認知之虞者。
2、申請人是否依本府審查同意之商品企劃書或服務企劃書使用
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以及是否有其他不當使用授權圖像或
授權商標之行為。
3、申請人使用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所製作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4、申請人是否有其他足以影響或減損授權圖像或授權商標價值
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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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授權終止
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規定或授權契約之約定且情節重大者,本府
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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