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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 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特設都發局檔案鑑定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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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 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 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 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 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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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其餘委員十三人,除秘書室
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及其餘委員
十一人皆由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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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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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會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
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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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辦理檔案鑑定相關作業,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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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及專家
學者等列席,並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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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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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行文時,以都發局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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