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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
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法制局安全
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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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法制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法制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辦理,並
提本小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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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
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法規審議科科長。
(二)法制行政科科長。
(三)行政救濟科科長。
(四)行政執行科科長。
(五)採購申訴審議科科長。
(六)消費者保護官室主任。
(七)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
(八)秘書室主任。
(九)會計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
(十一)人事室主任。
(十二)經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推薦,由法制局局長圈選之考績及甄審委
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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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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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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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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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