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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法人字第11400209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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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 
    健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法制
    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法制局
        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法制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法制局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
    質由各單位辦理,並提本會報告。
三、本會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
    法制局局長就法制局人員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本會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其
    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其迴避。
七、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對外行文時,以法制局名義行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