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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市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加工製
造之瞭解與重視、提升市民選擇食物之能力,促進活化地方農業,
維護環境生態及永續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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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培養國民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消費及
健康飲食文化基本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
種教育活動。
二、學校:指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三、綠色飲食:以生態環境保護與友善耕作之農林漁牧施作方
式為基礎,發展多元飲食文化特色,以滿足個人營養需求
及身心健康之飲食方式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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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
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食農教育、友善耕作、地產地消及綠
色飲食相關事宜之輔導與推動。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輔導企業辦理食農教育,並融入
市場及商圈等相關活動,行銷在地食材,促進綠色飲食產
業發展。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強化食品溯源,保障市民飲食安全,
並鼓勵食品業者使用在地食材。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發展學校食農教育課程,鼓勵教學融
入食農教育,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制定食農教育推動計
畫。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連結食物與環境之關係,整合環
境教育與食農教育,將食農教育納入環境保護政策。
六、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鼓勵非營利性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運
用經費、物力、人力、空間等資源發展社區食農教育。
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將食農教育理念融入相關文宣出版物
及節慶文化活動,並鼓勵推動食農教育社區營造。
本府各機關應配合宣導及推動食農教育相關工作,並將地產地
消概念應用於各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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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府應整合區域特性,擬定臺中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以達成
下列食農教育基本政策目標:
一、加深市民對於飲食相關資訊之理解,提升個人選擇食物之
能力,改善市民消費習慣,促進市民身心健康,達到綠色
飲食之目標。
二、鼓勵市民參與農事體驗,促進市民親近土地習慣,培養符
合生態永續之生活方式。
三、增進生產者與消費者之交流,培養市民對土地、生產者、
自然之感恩。
四、維護在地傳統飲食文化,推廣在地農作物,引導市民選用
在地農產品,提升糧食自給率。
五、推動地產地消,落實節能減碳,並開發在地食材新需求,
活化地方農業。
六、引導市民透過消費維護農業生態及環境,促進自然資源永
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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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府應設臺中市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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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針對不同對象規劃食農教育課程,並提供食
農教育師資及志工培訓課程,培養在地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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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推動食農教育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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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