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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潭區秘字第10700237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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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管理及維護本所門前
    廣場及六樓禮堂(以下稱各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秘書室為各場地管理單位,各課室(業務相關)協辦接洽事宜。
三、各場地除本所使用外,為善加利用,在不影響本所使用原則下,提供
    其他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及區民申請租借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核准後發現者經本所通知應立即
    停止使用並不發還所繳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者。
   (四)活動有損本所設施環境者。
   (五)與本所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五、申請租借依來文及申請收件先後順序登記,並於使用日期前15日提出
    申請書(如附表),經本所核准後並應於7日內完成繳交費用方得使用,
    逾期未繳納完成者,本所得取消申請登記,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各場地使用收費及基數標準如下:

場地名稱

申請類別

使用費

保證金

備          註

門前廣場

公益使用

4,000元

6,000元

1.本費用(已含水電費,1樓平面停

  車場)應一次繳清。

2.開放時間自上午8時起至下午

  22時,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延長

  並應按時加計費用。

3.計費以4小時(8時至12時、13時

  至17時及18時至22時)為1基數

  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

4.公益使用由本所認定之。

5.室內場地禁止外燴設宴。

非公益使用

16,000元

20,000元

六樓禮堂

公益使用

8,000元

5,000元

非公益使用

16,000元

6,000元

七、本所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給申請人,並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八、本所各課室舉辦活動,免收費用,但仍應填具使用申請書,送交管理
    單位登記。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等,因公務需洽租借使用各場地者,
    應出具公文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者,得酌收或免繳使用費及保證
    金。
九、申請人繳費後,不為或無法使用時,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所繳使用費半數或全部,申請人不得
    異議或請求賠償: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3日前通知本所者。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所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者。
    (四)因停電或場所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人無法如期或延期使用者。
十、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事項:
    (一)各場地之設施及設備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如有毀損或
        遺失時,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責任。
    (二)申請人如需於各場地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地上物者,
        應於本所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三)如需排演、佈置須事先申請,並應在上班時間內及空檔進行,且
        以1場次為限。
    (四)各場地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爐灶生火。
    (五)不得穿木屐、釘鞋進入各場地,並禁止吸菸、吃檳榔、嚼口香糖、
        喧囂、謾罵及嬉戲。
    (六)使用後應將場所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室內場所含洗手間)。
十一、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後清理回復,離開時應通知本所並經管理單 
      位確認後,始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如發現使用期間有毀損
      或遺失財物時,申請人應按照價賠償或回復原狀,本所並得由保證
      金抵扣之,仍有不足時,向申請人請求補足。
十二、各場地之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賠償處理,概由申請人自負全部責
      任。
十三、本要點自下達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