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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文學館典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研字第10700160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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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臺中文學館(以下簡稱文學館)之文物蒐藏
    及相關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典藏宗旨為基於保存、延續過去到當代有關臺中作家、作品、史料等
    文學文物,以提供現在及未來研究、展示、教育推廣文學之用,而進
    行蒐集保存維護工作,以期藏品能完整呈現臺中地區的文學全貌。
三、本要點所稱文物與藏品,分別定義如下:
   (一)文物:係指有關臺中作家之圖書文獻以及相關藝術作品、生活器
         物等,例如手稿、照片、使用器物及其他可供瞭解作家生命故事
         的物品。
   (二)藏品:係指上述文物經文學館典藏審議會通過入藏者。
四、典藏範圍主要以符合典藏宗旨之臺中作家、作品、史料等文學文物,
    不論其所在地域、作家國籍、創作主題類別、使用語言等,在臺中的
    文學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之價值,能夠從各種角度切入呈現文學多元發
    展面貌,並有利提供現在及未來研究、展示、教育推廣臺灣文學者。
五、蒐藏作業之執行,包括審議諮詢、蒐藏文物之取得、登錄與編目、取
    用、借出與借入、盤點、保存維護、註銷與處置、入出庫、緊急處理
   、暫管文物等,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另訂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