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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藝文走廊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0700256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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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
    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藝文走廊」(以下簡稱本藝廊)  
    係指位於本所二樓民政課儲藏室前牆面、三樓秘書室前走廊二側
    牆面、四樓區長室前走廊二側牆面,可供展覽使用之藝廊場地。
三、本藝廊展出作品需適合掛置於牆面為限,申請作品創作內容、媒
    材不拘。
四、作品展示期間為本所上班時間,原則以二個月為一期,若經本所
    同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五、申請展出者申請資格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或團體,申請人須
    於展前一個月填妥申請表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排定日程
    後,本所始以無償方式提供展示;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二週前
    通知本所,未於規定期限內通知本所者,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六、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品之裝框、包裝、運送、運輸、展覽期間的作品保險,由申請
     者負責,本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場地佈置包含上、下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申請者負責並於展
     後清理場地及恢復原狀。
 (三)本所認為作品有違背行政中立及善良風俗等情事,得拒絕展出;
     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承擔,本所不負任何民、刑事之法律
     責任。
 (四)現場不得陳列與展出無關、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民眾安全之展示
     或其他物品,若有違反情形,本所得拒絕展出或停止之。
 (五)參展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之設施,若有損壞時,應負修繕賠償之
     責任。
 (六)申請者若需自行印製文宣,其資料內容須先送本所審酌。
 (七)展出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否則本所得立即停止其展,
     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致生一切損失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八)展覽結束時應於展覽結束後次日上午下展,展品必須於下展時立
     即運離本所,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九)經同意展出期間,如遇本所緊急使用,申請者應予配合,事後再
     續展覽。
 (十)申請者如果無故不履行以上所載之規定,本所有權立即停止該項
     展出。
七、本要點奉簽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