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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辦理經濟部補助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經登字第112010074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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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
    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爰依據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
    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業鍋爐,係指以重油或煤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
    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水之設備。
三、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二十日止。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址登記於臺中市,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
    (二)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使用燃煤或燃料油之既存工業鍋爐,屬環境保護局登記有案且設
        置於工廠登記廠址內,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
        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
        。
五、申請人應於本要點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止填具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申請,收
    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附件二)
    (三)工業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附件三)
    (四)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附件四)
    (五)申請人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
    (六)有效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七)合法場址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八)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之切結書。(附件五)
    (九)工業鍋爐配置圖及明細表。
    (十)其他依補正通知之應備文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經發局通知補正函文
    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經發局得予
    駁回。
    經發局依受理申請補助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函知申請人同意補助
    金額。申請案於同意補助累積金額逾經濟部核撥予本府當年度預算金
    額時,函知列入候補順序。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補助
    。
六、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得按其所投資改造或汰換施作項目,申
    請補助下列費用:
    (一)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
        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
        ,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
        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
        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
        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
        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
        為上限。
    如有重複接受相同經費來源補助或實際執行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者,
    經發局得撤銷或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並追繳已撥款項。
七、每件申請案件以一座鍋爐為限,每廠申請補助鍋爐座數不以一座為限
    。
八、獲准之申請案完成鍋爐設備安裝運轉後,應於申請核銷補助經費之所
    屬年度至遲於八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發局申請竣工審查撥付
    補助款。
    前項申請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經發局申請竣工審查,經發局受理後應於
        二十日內安排實地勘查,申請人須協助配合: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六)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七)。
        3.竣工證明表(附件八)。
        4.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本,其日期應於申請補
          助日期之後。
        5.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九)。
        6.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安裝廠商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具切
        結書並提出說明後,另以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戳暨公司與負責人章。
    (三)經發局審查通過後應於二十日內撥付補助款。
    (四)申請書及附件不符本要點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經發局應通知
        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五)申請核銷當年度補助者,逾限未依前開規定檢具補正齊備者,不
        予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據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
    業要點規定,由經濟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分攤支應,並由本府
    向統籌辦理之經濟部申請補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