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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外埔綠能生態園區(以下簡稱
本園區)營運期間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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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及臺中市大甲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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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回饋區:外埔區及大甲區。
二、回饋里:
(一)當地里:外埔區廍子里。
(二)毗鄰里:易受環境影響之大甲區太白里、頂店里及外埔區
土城里、鐵山里、馬鳴里。
(三)其他里:外埔區其他未列之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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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園區應設置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監督會應有
一定比例成員由回饋里推派,其設置要點由環保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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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分配如下:
一、臺中市外埔區公所百分之三十二。
二、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百分之六。
三、當地里百分之二十。
四、毗鄰里百分之十七。
五、其他里百分之二十一。
六、監督會百分之四。但應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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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來源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園區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年度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
二、本園區每年度售電收入百分之十。
環保局應將前項回饋金額度,通知回饋區區公所納入預算並協
助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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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其維護管理運作事項。
二、環境衛生及環境綠美化事項。
三、社會救助、弱勢關懷慰問、醫療保健及其他公益等補助事
項。
四、居民文康、體育、藝文及敬老慈幼等活動事項。
五、環境保護教育觀摩宣導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教育、文化
水準等相關事項。
六、執行回饋業務相關人事及行政經費。
七、其他與綠能生態或環境維護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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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回饋區回饋金之運用,區公所應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環保
局備查。
回饋里回饋金之運用,由里辦公處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
回饋區區公所核定後支用,回饋金使用計畫書變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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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前條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運用範圍說明。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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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未執行完成之部分,經辦理保留者,得
轉入後續年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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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回饋金購置之公用財物,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等規定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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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