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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智慧機械軟體與AI軟體研發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發字第10700294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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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智慧機械之都,
    將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推動智慧製造,整合各種智慧技術元素,
    使其具備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與自動排程等人工智慧
    化功能,並具備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及建立差異化競爭優勢之功能,推
    動智慧製造需透過智慧機械相關軟體搭配既有硬體設備,推動整廠智
    慧化製造將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研發智慧機械軟體或AI軟體促
    使機械智能化並培育智慧機械軟體與AI軟體人才。
    為激勵轄區內各產業機械設備廠商結合學研能量投入智慧機械軟體或
    AI軟體升級,提升國家競爭力。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
    本局)辦理「智慧機械軟體與AI軟體研發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臺中市內推動整廠智慧化製造將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
    ,研發智慧機械軟體促使機械智能化,及為激勵轄區內各產業機械設
    備廠商結合學研能量投入智慧機械及AI軟體升級為目的,其申請資格
    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申請廠商具備下列資格: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公司設籍(立)於臺中市。
        2.財務狀況符合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股東權益/實收股
          本支出額) 以上。
        3.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依公司最近一年財務狀況符合規範)。
    (二)由廠商提出申請並須結合臺中市大專院校,進行智慧機械軟體或
        AI軟體研發,始得申請計畫補助。
三、申請計畫內容:
    推動產業智慧製造透過研發相關智慧機械軟體及AI軟體搭配既有硬體
    設備,推動整廠整線智慧化製造,或促使機械設備智能化。
    計畫補助範圍包含臺中市所有機械設備業、生產加工製造業、技術整
    合服務等相關智慧機械設備、智能化產線等之智慧機械軟體或AI軟體
    研發。
四、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表一式1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
        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
        證(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1份。
    (三)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
        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影本1份。
    (四)「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文件。
    (五)計畫書一式7份及檢附電子檔。
    (六)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如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
        費繳款單等)。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八)與學校合作證明。
五、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委員會議審查及聯席會議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由本局聘請智慧機械軟體及AI軟體領域學者、專家組
    成。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技術審查委員互相推選1人擔任。
    技術審查委員會係審核提案計畫內容是否具有「智慧機械軟體及AI軟
    體研發內涵」性質,其審查項目如下:

    研發內涵           佔20分
    研發能力           佔20分
    產業發展效益       佔30分
    實施方法           佔15分
    研發團隊           佔5分
    經費編列           佔10分
    共通性項目(研發團隊、經費編列)納入上述審查項目綜合評比。
    聯席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會同技術審查委員共
    同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二)審議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內容之優劣順序排列。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審查期限自本局受理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料
    者,自通知後7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算2個月;但必要
    時審查期限本局得再延長1個月。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人事費、及委
    託研究費等科目(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如附件),申請補助上限新臺
    幣100萬元整,廠商自籌款占計畫總經費比率須達50%以上。
    申請機構須委託臺中市大專院校合作研發,所支應予臺中市大專院校
    之費用,須於計畫中編列委託研究費,該費用應佔總經費金額30%以
    上。申請計畫期程最長8個月,但不得短於6個月。申請計畫期程如本
    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簽約: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
    ,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1個
    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本局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一個月之第1日
   (例如:本局核定日期為8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8月1日或9月1
    日)。簽約廠商得擇一選定為契約生效日,如本局另有規定計畫期程
    者,不在此限。
八、補助款撥付: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二次付款。期初(簽約)支付補助款
    50%,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後,再支付其餘(50%)款項。
    本局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本局補助款如有結餘及孳息毛額,
    應自本局通知到達後15日內繳回。
九、計畫管考及變更: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
    ,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
    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得為前項計畫工作進度查訪專家。前經費
    支用情形之查訪,由本局或受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進行之。
    本局及受本局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隨時查閱
    簽約廠商與本計畫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
    經費,有權不予核銷。
    簽約廠商須於期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表及會計報告表,以了解計畫進
    行情況,期末則須提交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及會計結算表。
    簽約廠商所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及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之審查由相關
    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局通知
    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前項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之改進與否查訪,由技術審查委員會為之。
    計畫期程中若有變更計畫之情事者,廠商於期限內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之變更作業程序參考申請補助作業手冊。
十、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屬由申請廠商與委託之國
    內大專院校共同協議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業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計畫年度不得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簽約計畫
      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解除合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並自
      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