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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對臺中市東勢區(以下簡稱本區)民間團
體補(捐 )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 (捐)助業務
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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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本區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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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條件: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以舉辦彰顯地方特色或具
公益性質之藝術活動、人文活動、親子活動、民俗節慶、才藝表
演、講座研習、參訪觀摩、訓練及知識教育等活動。
(二)補(捐)助標準:
1、每一受補(捐)助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2、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
之民間團體。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申請補(捐)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
(三)舉辦聯誼性質活動及例行性會議不予補(捐)助。
(四)舉辦本區以外觀摩研習活動,須符合該團體立案(設立)宗旨,並
於核銷時提交各補(捐)助計畫類型之成果報告書或觀摩心得報告
。
(五)受補(捐)助團體應有自籌款,但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者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辦理,免自籌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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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依據。
(二)接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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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函。
(二)計畫書,應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導單位、主
(協) 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程序、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益等,並加蓋立案(單位)圖記。
(三)經費概算表(加蓋立案(單位)圖記)。
(四)社團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簽章(未立案團體及社區除外)。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
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六)以台電回饋金為補(捐)助來源之各項活動其名稱須有節約用電
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得協助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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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應於活動三週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
相關業務課室辦理審查。
(二)本所以收件順序辦理審查用罄止。
(三)審查標準: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四)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補(捐)助均應函知申請團體或個人;可補正
者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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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檢附領據
、經費收支明細表、支用單據、存簿封面影印本各一份及成果
照片三張等資料辦理核銷及結報事宜,逾期須註明相當理由。
(二)受補(捐)團體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補 (捐)助金額。
(三)受補(捐)助團體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時,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
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四)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依相關規定繳
庫。
(五)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
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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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審查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請本所核定。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二)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項目
。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消原補 (
捐) 助款,再次申請時,不予補(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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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範未規定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