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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
工作,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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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責如下:
(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
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
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建立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
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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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五人,均由本處處長遴派本處人員兼之:
1、主任委員一人:由處長或副處長擔任。
2、生物安全主管一人。
3、其餘委員三人,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代表。
(3)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代表。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内出缺時得補派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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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召開、進行、代理與決議事宜如下:
(一)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生物安全主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與生物安全主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會前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三)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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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檢驗組組長指派所屬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本會召開會議、審理、記錄等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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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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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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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