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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8000580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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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
    安置工作酬勞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 ,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心評人員。
    (二)國民中小學複審心評人員。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委員。
三、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
    國民中小學心評人員、國民中小學複審心評人員及鑑輔會委員之酬勞
    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
四、鑑定施測報告費:
    國民中小學心評人員之鑑定施測報告費核定原則如附表二。
五、國民中小學心評人員請領鑑定施測報告費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方能
    請領:
    (一)每學年(期)鑑定安置工作定期流程期間申請鑑定,且送鑑輔會綜
        合研判審查之個案(個案未送鑑輔會綜合研判者請勿提出申請)
        。但不包含申請安置需加作智力評估或申復鑑定結果之個案。
    (二)進行鑑定施測者,務必取得測驗證書方可進行該項測驗之施測。
        未具備證書施測者,不核予鑑定施測報告費,若已領取者,應繳
        回溢領之款項。
    (三)鑑定校內個案費用以每名新臺幣四百元計算;校外個案費用以每
        名新臺幣六百元計算。不分類巡迴輔導及人力支援教師以主要駐
        點學校視同其服務學校,其施測對象若為駐點學校個案則以校內
        個案計算。
    (四)收件時,由收件人員初核及鑑輔會複核通過方可請款;收件後,
        若發現資料不足且無法依限補齊,造成無法研判或退回申請者,
        不核予施測費。
    (五)申請之個案須包含完整測驗資料及各項學習適應狀況分析,並撰
        寫完整綜合研判報告(含各類「綜合分析表」)。
    (六)各相關表件請務必正確填寫,收件當日逐案核對,如有錯誤,不
        予受理。
六、本原則未規定事項,辦理鑑定及安置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
    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