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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及安置工作酬勞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 ,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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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一)高級中等學校心評人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複審心評人員。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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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
高級中等學校心評人員、高級中等學校複審心評人員及鑑輔會委員之
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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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鑑定施測費及綜合研判報告書撰寫費請領原則:
(一)每學年(期)鑑定工作期間申請鑑定且送鑑輔會綜合研判審查之個
案(個案未送鑑輔會綜合研判者請勿提出申請)。但不包含申復
鑑定結果之個案。
(二)收件時,由收件人員初核及鑑輔會複核通過方可請款;收件後,
若發現資料不足且無法依限補齊,造成無法研判或退回申請者,
不核予施測費。
(三)各相關表件請務必正確填寫,收件當日逐案核對,如有錯誤,不
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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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內若無合格心評人員請自行協調鄰近學校或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心評人員協助評估與施測。但鑑定施測費、綜合研判報告書撰寫費及
交通費由請求協助學校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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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未規定事項,辦理鑑定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准後比
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