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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申辦二○二二年世界設計之都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1356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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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申辦二○二二年世界設計
    之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政策及策略之擬定與推動,設臺中市
    申辦二○二二年世界設計之都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與決策本府申辦本計畫之相關策略與推動政策。
   (二)督導及整合本府申辦本計畫之各項工作。
   (三)整合中央及本府跨局處資源,促進機關間之合作順暢。
   (四)其他相關工作事項。
三、本委員會組成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聘(派)兼之,設計長一人,由主任委
    員指派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二)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三)民間企業界、學術界及設計界代表、專家及學者。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委員會委員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任期內
    出缺時應補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以每年舉行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如皆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委員會置工作小組,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幕僚作業
    ,負責跨局處工作協調及推動事宜。
    前項工作小組組織及成員組成另定之。
六、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世界設計之都各項執行工作,得另設二○二二
    年世界設計之都國內外諮詢委員會,其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由
    主任委員邀請企業界、學術界、設計界代表、專家及學者擔任,並依
    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七、本委員會兼任委員及二○二二年世界設計之都國內外諮詢委員會人員
    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