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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工程賸餘土石方,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依內政部訂頒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處理方案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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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主辦機關應依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至第
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公共工程餘土管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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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進行中,承包廠商應按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辦理,於出土
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資訊服務中心)申報賸餘土石方流向或賸餘土石
方來源及種類、數量,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次月五日前上網(資訊服務
中心)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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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主辦機關應依臺中市公共工程賸餘土石方考核表規定辦理定期考
核(考核表如附件),並按季將考核結果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備查,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並得實施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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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主辦機關如連續三個月未於次月五日前上網(資訊服務中心)查核
,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文各工程主辦機關查明未查核原因,如
因承辦人員怠慢未查核,各工程主辦機關得予以適當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