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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配合市政發展、提升區政品質
,得遴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本所不支薪不送審區政顧
問,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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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而熟悉區政。
(三)曾任或現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並關心區政。
(四)熱心區政工作、從事社會公益或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堪任區
政諮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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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區政顧問員額以每一里1至3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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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政顧問對於有關區政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區長提供意見;區長並
得就有關區政之重要事項,諮詢區政顧問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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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政顧問之聘期與遴聘其之區長任期一致。但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之職務。
(三)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 其他違法、不當行為或聲譽不佳,影響市府及本所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