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食綜字第10700011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訂
    定本程序。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應依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及有關
    法令規定,法令未規定者,依本程序辦理。
三、本處接獲人民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應
    受理之情事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時,發現有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通知補
    正。
四、本處辦理國家賠償事件,為蒐集證據調查事實,必要時得通知請求權
    人及相關人員至現場會勘,俾憑審議決定有無賠償責任。
五、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由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綜規組)收文受理,於受
    理後通知請求事項之業務主管組、室(以下簡稱單位)調查並研擬拒
    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具體意見,單位應於五日內將具體意見提交綜規組
    ,並一併檢具相關資料。
    請求事項之業務涉及數單位者,各該單位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單位如認非為請求事項之業務主管,應於收受綜規組通知之翌日內簽
    會至擬改定之他單位並經首長核定,核定結果仍屬原單位主管者,
    第一項所定提交檢具期間為核定後四日內;改定為他單位主管者,仍
    依第一項程序辦理。
六、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議。
    前項會議開會時,由副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相關人員出席與會
    ,並得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處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單位經調查研擬後認本處非賠償義務機關、
    顯無賠償責任或並無賠償義務者,由綜規組辦理事件之函送他機關或
    書面回復拒絕賠償,但綜規組得擬具不同辦理意見簽請核示。
    綜規組為辦理前項事宜,得限期請單位補具相關意見或資料,單位應
    依限提出。
八、單位調查研擬後認有賠償責任者,由綜規組提報第六點之會議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認有協議必要者,單位應定期日通知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第一項審議結果認無協議賠償必要者,由綜規組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
    理。
九、協議成立之事件,單位應作成協議紀錄及協議書,並簽請首長核定及
    蓋用本處印信,於綜規組送達請求權人後,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
    份,並附請求權人簽章之領款收據及協議書二份等有關資料送請本府
    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
十、協議不成立之事件,單位應作成協議紀錄及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簽請
    首長核定及蓋用本處印信後,由綜規組送達請求權人。
十一、本處國家賠償訴訟事件,經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應為
      賠償者,單位應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份,並附請求權人簽章之
      領款收據二份及歷審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和(調)解筆錄各一份
      ,送請本府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
十二、協議不成立、拒絕賠償,請求權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向法院提起損害
      賠償之訴,由單位主辦應訴,並得簽會綜規組協助,遇有事件情節
      繁雜者,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應訴,如向法院提出答辯書狀時,應簽會綜規組,法制人員得
      視其答辯內容提供法律上意見,但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不
      在此限。
      前二項有關委任律師事宜,由單位辦理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