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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訂
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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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應依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及有關
法令規定,法令未規定者,依本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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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接獲人民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應
受理之情事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時,發現有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通知補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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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辦理國家賠償事件,為蒐集證據調查事實,必要時得通知請求權
人及相關人員至現場會勘,俾憑審議決定有無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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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由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綜規組)收文受理,於受
理後通知請求事項之業務主管組、室(以下簡稱單位)調查並研擬拒
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具體意見,單位應於五日內將具體意見提交綜規組
,並一併檢具相關資料。
請求事項之業務涉及數單位者,各該單位均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單位如認非為請求事項之業務主管,應於收受綜規組通知之翌日內簽
會至擬改定之他單位並經首長核定,核定結果仍屬原單位主管者,
第一項所定提交檢具期間為核定後四日內;改定為他單位主管者,仍
依第一項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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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議。
前項會議開會時,由副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相關人員出席與會
,並得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列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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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單位經調查研擬後認本處非賠償義務機關、
顯無賠償責任或並無賠償義務者,由綜規組辦理事件之函送他機關或
書面回復拒絕賠償,但綜規組得擬具不同辦理意見簽請核示。
綜規組為辦理前項事宜,得限期請單位補具相關意見或資料,單位應
依限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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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單位調查研擬後認有賠償責任者,由綜規組提報第六點之會議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認有協議必要者,單位應定期日通知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第一項審議結果認無協議賠償必要者,由綜規組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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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議成立之事件,單位應作成協議紀錄及協議書,並簽請首長核定及
蓋用本處印信,於綜規組送達請求權人後,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
份,並附請求權人簽章之領款收據及協議書二份等有關資料送請本府
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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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議不成立之事件,單位應作成協議紀錄及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簽請
首長核定及蓋用本處印信後,由綜規組送達請求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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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處國家賠償訴訟事件,經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應為
賠償者,單位應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份,並附請求權人簽章之
領款收據二份及歷審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和(調)解筆錄各一份
,送請本府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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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協議不成立、拒絕賠償,請求權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向法院提起損害
賠償之訴,由單位主辦應訴,並得簽會綜規組協助,遇有事件情節
繁雜者,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應訴,如向法院提出答辯書狀時,應簽會綜規組,法制人員得
視其答辯內容提供法律上意見,但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不
在此限。
前二項有關委任律師事宜,由單位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