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分配利用本局所屬委外運
動場館公益場次天數(以下簡稱公益時段),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主(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全市各類運動賽事或活動場地之
用,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所定公益時段係指本局所屬運動場館委外營運管理期間,明
定於契約或相關規定中,該運動場地每年須配合臺中市政府或本局
辦理相關賽事及活動需求,提供公益時段供上開賽事或活動使用。 |
|
三、審查時間及程序:
(一)每年原則審查一次,並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次年審查作
業。但有特殊情形或專案審查者,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申請者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內,將申請公益
時段相關資料送達本局。
(三)申請文件、資料不齊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
|
四、本局為辦理公益時段審查作業,得設置審查小組,其組成方式:
(一)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之主管人員兼任,
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之人員
代理主席。
(二)審查小組除召集人外置委員四人至六人,得由局長自本局人
員名單中聘(派)兼之或外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
|
五、審查公益時段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主(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全市
性各類體育賽事或活動。
(二)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主(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全市性各
類體育賽事或活動。
前項公益時段經審查分配後如有剩餘天數,本局得開放本市各級
體育團體舉辦各類運動賽事或活動申請公益時段,審查優先分配
順序如下:
(一)體育總會
(二)單項委員會及區體育會
(三)立案體育團體
(四)其他團體 |
|
六、全國體育團體於本局所屬運動場館主(承)辦本市各類體育賽事,
得比照本市各級體育團體提出公益時段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