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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
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參加職業訓練,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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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
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
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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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範所稱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
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
需費用。
前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項目之範圍,以增加、維持、改善身
心障礙者就業能力,促進其適性就業及提高生產力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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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人員或機關(構)其進用或錄訓之身心障礙者勞務提供或參
訓地點位於臺中市者,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
(一)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
學校或團體)。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六)因就業有需就業輔具之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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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四點規定提出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第一款至第五款為如附表一、第六款為附表一之一)。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
服務相關證明或所從事自營作業職業工會勞工保險投保相關證
明。
(四)以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提出申請者,應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相關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
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
件。
(五)身心障礙者之職務涉及政府部門委託或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
核定公文及相關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勞工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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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局於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至現場訪視評估,得視實際需要安排相
關專長之輔導委員協助之,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並填具訪視評估與建
議表(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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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勞工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工局之現場訪視。
(二)第五點所定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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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工局應依第六點之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依下列原則核定補助
與否及內容:
(一)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
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其就業及職訓問題,改善金額在新臺幣(以
下同)未達一萬元之申請案,勞工局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
核定。
(二)申請補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應經審查會議審查,審查會議
應至少三位輔導委員參加,委員組成至少含訪視之輔導委員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資深就服員或督導一人,並得
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列席。
(三)申請案件審查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之必要性,經費預算之
合理性、輔具是否回收及能否解決個案在職場上或職訓期間之
問題及困難等進行效益評估,並決定補助與否及內容。對於申
請者之輔具需求,勞工局得優先補助回收再利用之輔具。
(四)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且與生活輔具、生財工
具難以區隔,經審查得由個人提出申請,並得同時申請生活輔
具及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者,由本府勞工局及社會局就個案之
障別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佔全
日使用時數之比例等因素審查核給,其補助額度應以社政補助
為優先,再就其最高補助額度之餘額據以評估(申請流程如附
表三)。
前項第二款輔導委員由勞工局依勞動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聘
任。
受補助項目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事項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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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件經審核後,勞工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
請者。
申請者對核定結果如有疑義,得於核定結果送達日次日起一個月提
起複審,勞工局受理複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遴聘審查輔導委員
至少三人,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名列席,就書面資料或
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惟以一次為限。
申請者應於完成職務再設計改善後,報請勞工局派員追蹤驗收成果,
併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四),檢具收支清單(如附表五),連同原始憑
證向勞工局辦理請款,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屆時未檢據或檢據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
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經報勞工局同
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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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進用或錄訓一名身心障礙者、每名自營作業者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
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金額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工局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具「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定專業資
格之就業服務員,得提供運用二千元(含)以下額度之小額職務再設計
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服務。
前項支持性就業服務使用之經費,併入第一項補助額度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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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ㄧ,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非屬排除身心障礙所致就業障礙所需。
(二)同一年度內同一事由經勞工局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
但原補助之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非不當使用致損耗且
不符維修效益或特殊情況,經勞工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施、設備不符相關法令規
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申請者於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或購置前,身心障礙員工已離職
或離(退)訓。
(五)屬雇主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義務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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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申請者經勞工局發現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發現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追回全部或部分
已補助之經費,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三
年。
經審查由個人提出申請,應經勞工局追蹤後續就業狀況,其就業未達
三個月者,應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惟經審查有不可歸責之
事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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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對使用年限內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之就業輔具,勞工局得核
定為應予回收,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如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
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且未能進用或錄訓有相同輔具需求
之身心障礙者,應報請勞工局回收輔具;非全額補助者,經受補助
者同意後得辦理回收。
對使用回收再利用輔具之申請者,勞工局得於輔具使用年限內辦理
再回收。
前二項輔具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
用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者,依各
該規定之使用年限。
勞工局得依回收項目之特性及使用年限進行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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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勞工局得查核申請者進用或錄訓身心障礙者狀況、補助費用或項目
使用情形,必要時並得以錄音、照相、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
前項情形,申請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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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中央主
管機關補助經費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或
移至下一年度辦理,並由勞工局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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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作業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