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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定山坡地範圍劃定事項,依據臺中市山坡地
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特設臺中市山坡
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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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
(三)與前兩款有關事項之現場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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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
派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或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四人。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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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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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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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所屬機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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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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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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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水利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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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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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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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水利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