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
二、目的:補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家長遇緊急、臨時
事件、參加職業訓練或求職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將兒童送托
至居家式托育服務或合作之托嬰中心臨時照顧,以減輕家庭照顧負
擔。 |
|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
四、承辦單位:
(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由本局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且應轉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居家托育人
員(以下簡稱托育人員)照顧為限。
(二)托嬰中心: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準公共托嬰中心,並經本局
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 |
|
五、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未滿十二歲兒
童,且未領有準公共、本市平價托育或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
助,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之特殊境遇家庭。
(四)本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兒童。
(五)本局社工服務中之脆弱家庭。
(六)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服務中之危機家庭。
前項所指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係指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
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
領有準公共、本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者,於托育補助之時段外或
公、私立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內發生法定傳染疾病經主管機關要求
配合停課期間,有臨時托育之需求,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不受第
一項規定限制。 |
|
六、本計畫所稱之臨時托育係指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
非定期、無法事先預期、臨時事故或特殊事件,或因求職、參加職
業訓練,致臨時無法自行照顧而需托育兒童之情形。 |
|
七、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方式如下:
(一)機構式臨托:家長送托至本市合法立案之私立準公共托嬰中
心,且該單位已依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成為列冊合作臨托機
構。另收托人數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一名托育人員於同一時段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五人,且不得超
過機構核定收托人數。
(二)居家式臨托:由本市登記之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在宅或
到宅之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
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且同一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
不得超過二人。
(三)定點臨托:經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媒合送托至本局開辦之
定點臨托據點提供托育服務,每時段最多收托四名兒童,每
一名托育人員至多照顧二名兒童。 |
|
八、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十小時,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四十
小時,除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外,每日最高補助八小
時。超出時數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一般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2、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
個小時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三)第五點第四、五款之補助對象,需經本局專案(會辦兒童托
育科)簽准同意補助,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
執行狀況而定。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四)托育人員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五)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延長托
育不適用本計畫之補助。 |
|
九、申請程序:
(一)由受托兒童之父母、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向承
辦單位提出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一天提出為原則。
(二)合作臨托托嬰中心應於收托前一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電話
等方式報備本局;托育人員應於收托前一日以電子郵件、傳
真、電話、通訊軟體等方式報備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如遇特
殊狀況托育人員已先行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應主動於臨托當
日服務開始三十分鐘內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如未依規定
報備,則當月不得請領補助款。
(三)承辦單位需向申請人說明本計畫服務內容、補助對象與額度
及相關服務規定等事宜。 |
|
十、資格審核:
(一)由承辦單位依本計畫規定進行資格及相關證明初審,申請人
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整時,應請申請人補充。將初
審之案件送交本局進行複審。
(二)補助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兒童之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
本)。
2、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年中低收入戶
核定函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本市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函
影本。
(4)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兒童:請檢附本市
當年度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核定函影本。
(5)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由本局提供同意補助相關
文件。
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
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所附異議申請書並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提出申復,以限時掛號寄出(以郵戳日為憑)或親送本局
(以本局收發章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十一、請款核銷:申請人檢附以下相關文件於次月五日前送達承辦單
位,由承辦單位初審,承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送本局請款(十
二月臨托案件應於次年度一月十日前送交本局審核,併入次年度
撥款):
(一)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申請表。
(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及相關證明。
(三)收據及申請人或兒童之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托育契約書。
(五)托育日誌(由托育人員填寫並送請承辦單位留存,另影印
一份供家長存參)。
(六)補助資格證明文件。
(七)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者,需檢附職業訓練證明或求職證
明(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技能檢定考試到考證明、國
家考試到考證明等並蓋有單位戳章。
送托兒童為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應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書或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十二、本計畫補助款由申請人或兒童領取。 |
|
十三、本計畫補助款於本局收案隔月三十日撥入指定帳戶,十一月、十
二月款項併入次年度撥款。 |
|
十四、本局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托育人員、合
作臨托托嬰中心或申請人重複或以虛偽不實資料、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申領補助款,或托育人員、合作臨托托嬰中心違反收托
規定等重大違規事項,除立即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款外,如為申
請人則取消當年度申領補助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
|
十五、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
十六、經費來源:由本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以當年度編列經費用
罄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