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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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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弱勢及多胞胎家庭,家長遇
緊急、臨時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或因特殊原因需將家中發
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居家式托育服務或合作之托嬰中心臨時照顧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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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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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承辦單位:
一、由本局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且應轉介領有「居家式托
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化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托
育人員)照顧為限。
二、托嬰中心: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並經本局核
可當年度辦理臨托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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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計畫之服務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未滿十二歲兒童,且
未領有準公共化、本市平價托育或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並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
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單親家庭:申請人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離異,且確定監護
權歸屬者;兒童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者不予補助。
(二)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手足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或持有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三)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需應徵工作或參
加短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考試、國家考試者。
(四)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
為夜間工作者,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八時過後。
(五)多胞胎家庭: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之家庭。
四、其他經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本局評估有臨托補助
需求之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者。
前項所指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係指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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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則
,方式如下:
一、機構式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立案之私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受托
,且該單位已依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成為列冊合作臨托機構。收
托人數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一名托育
人員於同一時段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五人,且不得超過機構核定收
托人數。
二、居家式臨托: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且同一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過
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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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
三規定。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一)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二)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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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十小時,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除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外,每日最高補助八小時;失業者
家庭,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六十小時。超出時數部分由申請人自
行負擔。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一)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一般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二) 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
一個小時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三、第伍點第四款之補助對象,需經本局專案(會辦兒少福利科)簽
准同意補助,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執行狀況而定
。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四、托育人員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五、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延長托育不
適用本計畫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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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計畫實施程序與服務流程:
一、公告:
(一)本計畫於核定後,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
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及
立案證書,函送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於核定當年度資格
後發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本局網站供民眾或機
構轉介參考。
二、服務申請流程:
(一)由受托兒童之父母、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向承
辦單位提出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一天提出為原則。
(二)如遇特殊狀況托育人員已先行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應主動
於臨托當日服務開始三十分鐘內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三)承辦單位需向申請人說明本計畫服務目的、內容規定及補
助額度等事宜。
(四)由承辦單位依本計畫規定進行資格及相關證明初審,申請
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整時,應請申請人補充。
符合初審之案件送交本局進行複審。
三、請款核銷:承辦單位應於當年度每月十日前完成臨時托育管理
資訊系統登打並繳交初審合格之前月紙本申請案件,檢附下列
資料送本局請款(十二月臨托案件應於次年度一月十日前送交
本局審核,併入次年度撥款):
(一)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及相關證明、印領清冊暨臨托
紀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
托育人員或臨托托嬰中心之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臨托
托嬰中心如以負責人帳戶代替者,須檢附切結書(附表七)
。托育日誌(附表八)由托育人員填寫並送請承辦單位留
存,另影印一份供家長存參。
(二)申請人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
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申請資格檢附下列文件: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年中低收入戶
核定函影本。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
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下列資格應附
文件:
(1)單親家庭:如有當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經濟弱勢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核定函,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
料。
(2)身心障礙者家庭:
A.如有本市當年度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可以此
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持有一年內
發展遲緩兒童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
(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連續申請得免每月檢
附)
(3)失業者家庭:
A.未加保勞工就業保險證明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B.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明或求職證明(謀職面談應
試證明書)、技能檢定考試到考證明、國家考試到
考證明等。
(4)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需註明
工作時間為晚上八時之後,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每月案件應檢附)。
(5)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顯示同一胎為兩名子女(含)
以上。
4.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由本局提供同意補助相關文件
。
四、本項補助費用由合作之臨托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領取。
五、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
,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所附異議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提出申復,以限時掛號寄出(以郵戳日為憑)或親送本
局(以本局收發章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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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臨托,係指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非
定期、無法事先預期、臨時事故或特殊事件,而需臨時性托育
服務。
二、本計畫以相對弱勢、需求急迫者及首次使用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
三、本計畫第伍點第二項所指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由本局
認定之且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四、公、私立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內發生法定傳染疾病報經主管機
關要求停課期間之家庭,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且符合本計畫之
資格者,得申請臨托補助。
五、本局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托育人員、
合作臨托托嬰中心或申請人重複或以虛偽不實資料、詐欺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款,或托育人員、合作臨托托嬰中心違
反收托規定等重大違規事項,除立即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款外
,如為申請人則取消當年度申領補助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合作臨托托嬰中心應於收托前一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
方式報本局;托育人員應於收托前一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電
話、通訊軟體等方式報備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最遲應於當日臨
托服務開始三十分鐘內主動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如未依規
定報備,則當月不得請領補助款,因此造成家長權益受損者,
該臨托費用由臨托托嬰中心或托育人員自行吸收。
七、托育人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權益;如有兒童遭受
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專線處理。
八、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托育人員,應建檔管理並加強該等人員之
兒童保護與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觀念之宣導與落實,如發
現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應即通報;對其服務負督導及相
關專業諮詢之責,如有因臨時托育引起之糾紛,應積極協助協
調處理。
九、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媒合服務時,應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托育
人員,且居家環境安全符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
能障礙為主)若無適切托育人員,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
臨時暨短期照顧。如托育人員於托育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
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落實督導之責。
十、合作之臨托托嬰中心或托育人員皆不得以僅招收機構內或原本
已收托之兒童為由拒絕臨托,以保障本市兒童臨托權益。
十一、中央機關如有同性質之補助,將轉介優先使用中央機關之補
助,如有不足,始申請本局之臨托補助。
十二、合作之臨托機構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含)前提出申請(以
郵戳日或本局收發章為憑)並經審核通過者,臨托補助資格
回溯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生效;自當年度二月一日(含)後提
出申請(以郵戳日或本局收發章為憑)並經審核通過者:臨托
補助資格自申請當月起。
十三、本計畫補助款於本局收案隔月三十日撥入指定帳戶,十一月
、十二月款項併入次年度撥款。
十四、承辦單位各月請款資料,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前以限時掛號
(以郵戳日為憑)寄出或親送本局(以本局收發章為憑)方式,
逾期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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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壹、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如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申領本計畫經查證屬實者,撤銷當年度及停止次年度承辦本計畫
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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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貳、經費來源:由本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以當年度編列經費用
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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