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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文學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研字第106002414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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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確保臺中文學館(以下簡稱
    本館)典藏質量,執行臺中文學相關文物入藏及其他異動管理等作業
    ,依本館蒐藏管理政策規定,設置臺中文學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本館蒐藏管理政策。
   (二)所捐贈之文物是否接受。
   (三)藏品取得附有限制條件者或具爭議性者。
   (四)藏品之註銷與處置方式。
   (五)藏品之分級。
   (六)其他本館蒐藏相關重要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一人由文化局
    遴聘專家學者及內派人員擔任,其中單一性別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
    一,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原則上為三、六、九、十二月份,但無審議
    案件得暫停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
    生。
    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提案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委員於受聘期間,對涉及本身、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其他經本委
    員會決議而認定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
    決;利害關係之認定有爭議者,由本委員會討論決議之。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
    專案小組先行訪查評估,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