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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提升1999話務服務效率及品質,妥
善配置話務服務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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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進線1999反映事由,未完整提供資料時無預警斷線,致無法完整
受理,應回撥陳情人確認案情,並以回撥一次為原則,避免濫用;如
民眾係以行動電話進線,回電遇未接聽情形,應留言語音信箱或簡訊
文字告知單位及聯繫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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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進線1999要求轉知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相關承辦人,應請民眾提
供具體事由,未提供者,1999得拒絕轉知,如已提供則應確實轉知。
但拒絕轉知或轉知不成功者,須作成紀錄備查,以利後續民眾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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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申請調閱1999受理案件之錄音及紀錄,應符合調查案件所需,
以書面(便簽、公函或電子郵件)向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申
請,並應敘明事由、協助事項及調閱範圍。
前項所稱錄音及紀錄係指1999電話錄音檔及民眾進線口述後,由話務
人員登載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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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9錄音檔案保存年限比照人民陳情案件保存年限辦理。但儲存設備
許可者,得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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