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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祥和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龍區社字第11100130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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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推動
    社會福利業務志願服務工作,提供更優質化、多元化為民服務,以提
    昇整體服務效率與品質,依「志願服務法」,爰訂定本要點。
二、召募對象:
   (一)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品德優良、服務熱誠、高度興趣及長
         期提供部分時間配合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不遲到早退能勝
         任工作並願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本於自願為志願服務
         者(以下簡稱志工),得檢具個人資料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志
         工甄選。

   (二)為辦理志工甄選,本所得成立甄選委員會,其成員由本所主任
         秘書(兼召集人)、社會課課長、志工隊隊長及副隊長擔之。
三、幹部組織及隊務運作管理:
   (一)志工隊置隊長1人,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推選之,綜理
         志工隊服務事項,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另置副隊長1人及行政幹
         部若干人,協助隊長辦理隊員聯繫、排班輪值、文書及關懷訪
         視等工作。
   (二)隊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或其他
         因素等無法執行職務致出缺時由副隊長代理之,或依前項規定
        (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推選之)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隊務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均由隊長擔任召集人並擔任
         主席,定期會議每年召開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
         會議隊長認為有必要,或經隊員3分之2以上請求時召開;會議
         之召開可由本所協助提供場地事宜。
    (四) 志工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或機關公務上內部訊
         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五) 志工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所負責賠償責
         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所對之有求償權。
四、服務項目:
   (一)協助洽公民眾業務諮詢及引導。
   (二)協助本所辦理各項活動之人力服務支援。
   (三)獨居老人關懷訪視、電話問安。
   (四)社會福利相關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服務事項。
五、志工輔導暨服勤方式:
   (一)由區長指派課長以上主管擔任輔導長,志工輔導長應隨時與本
         所志工幹部、志工輔導員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的問題
         。
    (二) 設置志工輔導員,由本所社會課指定專人或志工隊長擔任,負
         責協助志工執行勤務之輔導與考核。
    (三) 志工執行服勤項目時,應服從本所、志工輔導長、志工輔導員
         及志工隊隊長之督導。
   (四)志工應依排定之志工分組及服務值班表出勤;因故無法如期出
         勤時應事先請假,並由現職隊員中自覓隊員或由志工幹部調配
         隊員執勤,通知本所後始視為完成請假程序。
   (五)志工應親自簽到、簽退、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工作崗位,無故
         缺勤3次以上(含未完成請假程序)時,視為自動辭職。
   (六)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提供之服務背心或指定制服並佩帶本所製
         作之服務證。
六、本所每年適時辦理志願服務隊員境外觀摩活動及服務期間辦理隊員意
    外事故保險。
七、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本所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員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
    失時應即時導正,並應依各項志願服務獎勵規定提報志工接受獎勵。
八、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1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