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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4018597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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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審議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
    作業,特設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 
    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七)具有捷運工程、財務、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第七款規定之專家學者由捷工局、財政局、都發局、地政局、臺
    中市政府法制局分別推薦具相應之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各五人 
    ,再由市長遴選之。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派)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建物貢獻成本。
    (二)開發建物各樓層區位預期銷售價格。
    (三)土地貢獻成本。
    (四)權益分配比率。
    (五)權益分配比率之復議。
    (六)開發建物產權之分配。
    (七)主管機關應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機關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授權該機關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代
    理出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必要時得邀請土地所有人或投資人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低於三人,
    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委員對各開
    發案所載調查估價結果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經出
    席委員二人附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修正。
八、本委員會依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第 
    三十點規定設工作小組,由財政局、都發局、捷工局及地政局指派代 
    表各一人,專家學者三至四人組成。 
    前項工作小組機關代表成員由薦任(派)課(股)長以上人員兼任, 
    專家學者由所在地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推薦代表。 
    工作小組會議由捷工局召集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自接獲開發權益分配審查會議有關資料
    之時起,對於所知悉之權益分配各相關資料及內容,應予保密,並不 
    得與各權益分配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有程序外接觸或透露因擔任本職 
    務所知悉之相關訊息,並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 
    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十、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其他具體
    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捷工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