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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使用財稅內網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作業之
處理程序,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安全,
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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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財政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使用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
定。
(二)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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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調單位:因業務需要須查調親等關聯資料或戶役政資訊之總局各
單位及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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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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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單位:稽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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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人員。
(二)查核人員:查調人員之股長,如查調單位無股長編制則為科長
。
(三)稽核人員:稽核科複核查調作業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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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資料定義
(一)財政部親等關聯資料
係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運用自身「財政
資訊中心個人資料檔」及內政部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所建置之
「財政資訊中心親等關聯資料檔」並可透過戶政資訊運用系統
(YHQ)所建置之一親等資料線上查詢(YHQ207Q)及三親等資料批
次查詢(YHQ307M)等程式所查得之親等關聯資料。
(二)戶役政資訊
係指財資中心定期自內政部接收而直接建置更新於財稅內網資
料庫提供線上查詢,或介接內政部或民政局資料庫直接查詢,
非屬「財政部親等關聯資料」之戶役政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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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利用稅務權限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所屬
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調作業。
(二)帳號及權限經異動或刪除,對於曾查詢之個人資料所負保密義
務,不因職務異動或離職等原因而消滅。
(三)查調人員查詢財政部親等關聯資料或戶役政資訊應填具公文文
號、案號或管制號,並點選申請原因,以「電子簽核」方式送
陳。若電子簽核發生異常失敗,應補做紙本簽核。
(四)運用財稅內網戶政資訊運用系統查得之財政部親等關聯或戶役
政資訊,如因資料更新時間落差、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
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戶籍資料誤登或缺漏等原因,致有疑義
,查調人員仍應向戶政事務所查明,本於職權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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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期查核及稽核
(一)定期查核
1.簽核流程查核
(1)管理單位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使用者查調件數統
計清單」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2)查核人員應檢核「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是否每筆
均已簽核完成,未簽核完成者,應由查調人員補做電子
簽核或紙本簽核,並檢附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或紙本
簽核影本供核。
(3)查核人員應於接獲「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十五日
內檢核完畢,並陳核至單位主管後連同補做簽核之戶政
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或紙本簽核影本回送管理單位留存三
年備查。
2.「財政部親等關聯資料」查調作業查核
(1)管理單位於每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查詢之總件數
,屬機關函文、人民申請案、網路申報案、人民陳情案
或系統表報等具案號者,以電腦隨機抽樣百分之二;屬
機關內部業務查調等無案號者,以電腦隨機抽樣百分之
十,且總查詢件數未達十件者,全數抽選,並產出「抽
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各一份,交查核人員
逐筆查核。
(2)屬機關函文、人民申請案、網路申報案、人民陳情案或
系統表報等,經登錄有「公文文號」或「案號」者,查
核人員可透過公文查詢程式(QIA920Q)調閱相關公文或
利用稅務系統程式線上查詢相關案號進行查核,查調人
員得不檢附查調依據文件,惟查核人員認有必要時,仍
得要求檢附查調依據供核。
(3)屬機關內部業務查調等未經登錄「公文文號」或「案號
」,僅填具「管制號」者,查調人員應逐件檢附查調依
據文件供核。
(4)查核人員應於接獲「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十五日內,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核報告表」,
陳核至單位主管後,兩者再併同查調依據文件回送管理
單位留存三年備查。
3.「戶役政資訊」查調作業查核
(1)管理單位於次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查詢之總件數
,以電腦隨機抽樣千分之三(不得少於十件,總件數未
達十件者,全數抽選),並產出「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
件數統計清單」一份,交查核人員逐筆查核。
(2)查核人員應於接獲「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十五日內,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核報告表」,
陳核至單位主管後,兩者再併同查調依據文件回送管理
單位留存三年備查。
(二)定期稽核
管理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就前六個月經查核人員查
認無異常之案件,於每單位「財政部親等關聯資料」及「戶
役政資訊」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中分別
隨機挑選一件,倘隨機挑選之案件屬有登錄公文文號或案號
且未檢證送回管理單位者,通知業務單位提供查調依據文件
,併同移送稽核單位複核其查核使用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稽
核紀錄回送管理單位留存三年備查。
(三)管制回報作業
管理單位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使用戶役政資料管制表」陳
核至單位主管後以e-mail回報財資中心。
(四)配合財資中心或內政部(戶政司)稽核
財資中心或內政部(戶政司)實施稽核作業時,管理單位及查
調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及相關稽核作業,並依要求完成必要
之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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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管制
(一)查核或稽核人員發現異常使用,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
處理。
(二)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接收內政部、民政局傳回之戶役政查詢結果檔,查調單
位查閱後須立即清理,管理單位亦應每月刪檔一次,避
免個人戶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取。
2、查調人員進入戶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
辦公室,應隨時結束查調作業。
3、戶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時
,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
移送過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
5、管理單位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份前一年度之「戶政
查詢紀錄檔」資料,並保存五年備查。
6、查調單位使用戶政資訊運用系統及依本作業規定產出之
各種表冊,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
訊安全管理準則」及本管理作業規定等相關法令辦理。
7、配合內政部業務需要,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
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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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定奉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