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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推廣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本
市大甲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備設施功能並便於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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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得對外開放使用場地包括簡報室、會議室、視廳室、禮堂、教
室及中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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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及辦理婦幼福利相
關業務使用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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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中心核准且繳交費
用後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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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
午一時至五時及夜間六時至九時三場次,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時
者,加收一場次費用。使用場地每場次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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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
護費以二折計算。
(二)本府或本府社會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
務方案,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除前二款外,凡辦理婦幼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場次之場地維
護費以三折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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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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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
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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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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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設施,使用時
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予以修復、按市價賠償或購
置同一規格型號之產品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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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
建物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
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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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中心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並依規定全數解
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