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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一)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於影本空白處簽註無法以原件歸
檔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歸檔。
(二)擬辦公文,應扼要說明案件背景,並檢附前案供參,及避免將前
案影本納為公文附件歸檔。
(三)對於來文之附件,屬隨文轉發者,無需影印歸檔。
(四)機關間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
本來文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由業務單位自行判定
保存年限並自行保管;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
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來文
仍須歸檔管理。
(五)線上簽核辦畢案件,不須列印紙本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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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年度號、檔案分
類號及保存年限: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以鉛筆於
每頁正下方位置逐頁編寫,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並
於案件首頁右下角編寫總頁數;統一以阿拉伯數字1,2,3…
…編寫,先編本文,續編附件,簽稿並陳者,以簽為上,稿為下
編寫,將總頁數登錄於公文整合系統中;有附件者應隨文歸檔,
並將名稱登錄於公文整合系統。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
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隨文歸檔之信封應編列頁碼。
(四)案件應依本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由承辦人員於公文
首頁右上角填妥年度號、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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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附件有下列相關物品者,不得辦理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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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文用紙含申請書、表單及附件,統一為A4或A3規格。如需附便簽紙
,請承辦人員黏貼於適當位置並預留裝訂處;如附件紙張過小(如身
分證影本、照片)請承辦人員黏貼於A4紙張上連同公文送交歸檔。
(一)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文件過長過寬者,得予
裁切或摺疊,以求整齊,但不得損及原文及批註簽章等。
(二)公文附件為A3規格者,應以「蝴蝶頁」方式折齊,頁碼以一頁計
。
(三)歸檔公文及附件禁止使用資源回收用紙;傳真紙應先影印後再歸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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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歸檔案件除本文外,應基於業務參考價值或權責稽憑之需辦理歸檔;
附件歸檔原則如下:
(一)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號
及辦畢日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
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二)附件以隨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稿註記「附
件另存」,並於附件本身標記名稱及收發文號。
(三)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等,不
需辦理歸檔。
(四)歸檔案件有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承辦人員應於書籍封面右下角載
明文(編)號。
(五)歸檔案件之附件有特殊媒體型式者,如影音、光碟片、電子或其
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
文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
。
(六)已歸檔案件因錯誤需辦理抽換附件時,承辦人員應先辦理調案,
再簽註抽換緣由及更正頁碼,簽請原核准長官核章後,始可辦理
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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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本局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
寫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密不錄由」,應
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封口由承辦人會同單位內科長(主任)彌
封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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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信封或封套得不歸檔,惟具行政稽憑及法律信證價值之封套者例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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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文裝訂時,請承辦人員齊左、齊下緣裝訂。案件厚度較薄者,以訂
書針裝訂左上角,並以一個為限,承辦人員請自行拔除多餘的訂書針
;案件厚度較厚者,以長尾夾或黏扣帶(魔鬼氈)處理,避免損及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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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文案件如需併他案處理,請承辦人員於案件左下角註記併案之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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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承辦人員補正後再歸檔: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隨文歸檔,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汙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未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發文日期、字號或文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案次號或保存年限。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
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
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有特殊媒體型式,未依規定載明其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訂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
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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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