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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民間團體積極參與體育相關
活動,協助市民養成運動習慣,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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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
支用,其補助對象為本所轄區內經政府合法設立之民間團體,若非本
所轄區之民間團體應專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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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已獲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補
助。
(二)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臺中市中區體育會(含各單項
運動委員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應有占補(捐)助計畫預算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自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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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函)。
(二)申請補(捐)助計畫書(敘明經費內容)。
(三)前款計畫書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須與體育業務相關)。
2.計畫目標(宗旨、目的)。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及地點。
5.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方式及活動流程)。
6.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應逐級核章)。
(四)民間團體立案證書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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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具應備
文件函送本所審核。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
理。
(二)民間團體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業務單位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
下列審查:
1、檢附文件是否備齊。
2、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是否符合補助對象規定。
3、計畫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經簽奉核定後,函復申請補(捐)之民
間團體,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
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
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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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體育會體育活動,其經費項目應參(比)照臺中市政府運動
局補助體育運動團體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編列及執行。
(二)不予補助項目:
1、民間團體之人事費、辦公設施、禮品(贈品)、獎金、會宴費
用、行政作業費(辦公處所租金、水電費、維護費、辦公室
庶務費及其他行政雜項支出等)。
2、旅遊及非體育相關之參訪、觀摩等性質之相關費用。
3、其他經本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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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捐)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
應備文並檢送下列文件送本所審查辦理撥款,惟計畫結束日在
十二月一日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十五日辦理完成。
1、原活動實施計畫(含概算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2、本所核定公文影本。
3、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蓋關防)。
4、實際支用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原始開支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黏貼於憑證用紙上
並逐級核章)。
6、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以上)。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於
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
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
分應予繳回。
(四)受補(捐)助團體應明列受補助經費所孳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並繳回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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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遇
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含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本所核定
。
(二)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項
目。受補(捐)助團體,如有逾補(捐)助年度不辦理者,本
所將原核准補(捐)助經費註銷。有逾本作業規範規定期限、
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錄,以
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
處理情形,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
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
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作為次年
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四)受補(捐)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五)本所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得加以審核並派員
隨時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本所得視情
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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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規範及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補(捐)助相關資訊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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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