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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規範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
費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
資源,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
則第三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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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臺中市霧峰區(以下簡稱本區)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
團體及個人,其中調解委員考察費之補助另依臺中市霧峰區公所調解
委員補助款作業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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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補助經費不得用於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
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逾新臺幣二萬元為
原則。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 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含社區發展協會)。
3.配合中央政府或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
4.運用垃圾掩埋場回饋金、臺電協助金且補助計畫名稱列明於本
公所年度預算書,並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計畫。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申請活動計畫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自
籌款,於請款時自籌款亦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本作業規範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所酌予調整補助額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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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個人補助原則及標準比照本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二款、第四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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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以舉辦彰顯地方特色之藝術、體育、人
文、觀摩、研習、訓練或公益推廣並協助政令宣導之義務性活動
為原則。
(二)補助採購與增進社會福利、提升公眾安全及配合公共政策等相關
之固定資產及設備資本門支出以經審議通過之補助計畫為限。
(三)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
2.舉辦旅遊、烤肉、慶生或聚餐等活動。
(四)以辦理活動名義申請補助經費,其相關支出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
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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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助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公所審核後,始得補助經費。
(一)申請函。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
各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前項計畫書至少應敘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由(宗旨、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詳細內容(包括辦理方式及活動項目等)。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含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自籌款金額、向本公
所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9.其他(如活動流程表、講座名稱及其學經歷資料等)。
(四)申請補助對象為民間團體者另檢附社團立案證書、設立相關證
明文件或本區轄內義務性團體證明公文影本,並於文件內加註
「與正本相符」字樣後簽章。
(五)其他經本公所指定應附之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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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經民間團體或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公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
請計畫內容、對象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審查。
(二)本公所應審查計畫內容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申請補助事由或項目之妥適性、對本區發展之效益、最近一年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等審查項目,並以符
合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原則,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
業程序。
(三)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四)本公所對於核准補助案件,應以公文通知申請補助民間團體
或個人核准補助金額及相關規定。
(五)申請補助計畫應視本公所預算編列情形,並依提出申請時間先
後順序審核予以補助,直至經費用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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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本公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執行
計畫(含經費概算表)、領據、原始憑證、經費支用明細表、
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成果報告書(含成果內容與效益及活動照片
三張以上),函送本公所審查辦理核銷撥款,惟計畫結束日在
十二月一日以後者,最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程
序。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
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臺中市政府所
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要點第九點相關規定繳
庫。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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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
,本公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受補
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不得拒絕。
(二)申請案件經本公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
更計畫者,應報本公所同意後,始得繼續辦理。未經本公所
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公所得撤銷
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公所不負賠償之責
。
(三)留存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公所轉請審計機關
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
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民間團
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所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
額度之依據,該民間團體及個人不得異議。
1.拒絕接受查核、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2.違反法令或本公所其他相關規定者。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4.受補助民間團體以同一計畫之相同項目重複向本公所或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五)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公所年度考核項目
。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依本作業規範規定期間內如有延
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錄,
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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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並
透 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
,作 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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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資訊系統登載及查詢等事項,以及加強執
行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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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