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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識別系統授權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經秘字第11300482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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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
    花博)識別系統加值利用,結合民間資源,傳達花博品牌形象,共創
    花博經濟效益,並有效管理花博識別系統之授權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花博識別系統為花博標誌與吉祥物(如附件),不限文字或圖形,其以
    記號、聲音、顏色、影像、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
    使民眾認知為花博之標誌與吉祥物者亦屬之。
三、政府機關或經政府合法登記(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或法人、機構、團
    體,均得申請。
四、授權之種類如下︰
    (一)非營利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得授權使用花博識別系統
        ,不得營利、販售或作為營利事業之贈品。
    (二)花博贊助使用:無償認捐、認養或參與花博場館佈展營運,贊助
        價值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得授權使用花博識別系統設計、
        製作商品,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三)行銷合作專案使用:本府各機關與申請單位共同推動各項具有互
        惠、行銷宣傳效益之行銷合作專案宣傳製作物或商品,得授權使
        用花博識別系統,互惠合作方案內容由本府各機關與申請單位協
        議之。
    (四)官方紀念品使用:花博官方紀念品合作廠商開發之商品。
五、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表、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使用示意圖向
    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申請之,如有疏漏者,經發局即通
    知申請單位補正。
    申請行銷合作專案使用者,除第一項應備文件外,須再檢附合作機關
    同意文件與計畫書。
六、官方紀念品使用免提出授權申請,其商品審查方式由經發局另定之。
七、經發局受理申請後應召開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合作機關出席說明。
八、授權合作案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授權同意函。
    如審查不通過,將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如須修改審查小組通過之申請內容、設計圖樣、材質及成分等,應再
    經審查小組通過後始可製作、使用。
九、審查小組工作任務為審查授權合作申請案件,並決定授權合作期間、
    種類、數量。
    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由市長指派副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經發局、本府新聞局、本府觀光旅遊局、本
    府文化局、本府農業局、本府社會局指派副局長兼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十、本府各機關為協助宣傳花博,依新聞局相關規定使用花博識別系統於
    各類文宣,免受本要點規範。
十一、授權合作案須在不與官方紀念品廠商權益衝突原則下,始得執行。
十二、授權製作物品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等相
      關規定。
十三、本府為稽查授權物品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稽查,並提供稽核
      所需相關資料及憑證,不得藉故拒絕。
十四、經核准授權使用之申請單位,不得轉讓授權項目予第三人。
十五、識別系統未經同意授權使用者,應依法負擔相關責任;授權合作期
      間結束後,如未經本府同意繼續使用者,亦同。
十六、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規定,本
      府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