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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社會培力工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0717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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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期培力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創業青年及志工服務,
    促進其成長與發展,並透過公私協力整合資源,俾共同解決社會問題
    ,特設臺中市政府社會培力工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市社會培力工程策略、設置資源整合平台與共同工作空間
        。
    (二)統整並建立緊密之組織網絡,結合社區營造、社會企業、非營利
        組織、創業青年及志工等平台交集與聯集成為共好協作之社會創
        新平台。
    (三)規劃培力課程、業師諮詢、資訊輔導、培力活動與共同空間交流
        等育成方式,協助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創業青年與志工之成
        長。
    (四)建立創業鏈,成為大臺中青年參與社會設計與實踐的開放平台,
        以促進永續發展之目標。
    (五)鼓勵社會團體及市民參與投入公共事務倡議及治理,公私協力解
        決社會問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培力工程推動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
    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三)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四) 社會企業、非營利組織、創業青年及志工等代表三至五人。
    (五) 專家學者代表三至五人。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指派簡任人員一人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
    、勞工局、經濟發展局、文化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小
    組行政作業。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示。
七、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社會企業代
    表、創業青年代表及非營利組織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單位)辦理。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府社會培力工程推動經費由本府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本小組
    運作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