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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充分有效使用
及管理電腦軟體資源,特依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
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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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之電腦軟體(以下簡稱軟體),除現購或以資本租賃方式
購置之電腦硬體設備上不可分割之軟體配備外,均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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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管理,係指關於軟體之登記、經管、減損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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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審核單位指本局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單位。
本局資訊室負責軟體管理策略之訂定以及統籌全局軟體資源。各單位
應指定軟體保管人員負責辦理該單位軟體之管理,並由審核單位進行
審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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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增置之軟體,於正式啟用前應由各單位軟體保管人員登記於本局
軟體保管系統,並產出軟體保管單(如附表)由審核單位進行審核,
如有軟體異動(含移轉)時,依發生之事實,適用增置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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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軟體電子資料建檔、保存,由本局資訊室辦理,軟體保管單正本
、軟體存放媒體及相關文件手冊由各單位保存。各單位軟體保管人員
職務異動或離職時,應移交其保管之軟體及相關手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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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對已不使用之軟體經核定後,由各單位於軟體保管單正本註記
,並影送審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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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軟體保管人負保管之責,如有保管不當,造成軟體毀損或遺失
,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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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資訊室每半年辦理軟體清點,並得視情形至各單位現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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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半年清點結果,依以下方式辦理獎懲:
(一) 審核單位審核件數達二十件(件數計算含各單位未依規定登記件
數)以上者,承辦人嘉獎一次;達四十件以上者,承辦人嘉獎二
次,獎度半年以嘉獎二次為限。
(二) 各單位如未依規定辦理軟體管理登記,達六件以上者,軟體保
管人員申誡一次,達十二件以上者申誡二次。如單位未依規定
指定軟體保管人員者,應由軟體使用者辦理管理登記,未依規
定辦理達三件以上者,軟體使用者申誡一次,達六件以上者申
誡二次。
(三) 上半年累計件數未達獎懲標準者,其件數併入下半年計算,惟
不得跨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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