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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6004248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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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為
    提供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學校)辦理延長修業審
    核作業時之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本市所屬學校學生持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所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
    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同一學年內,因重大變故或疾病導致需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累
        積達四個月以上(不含寒暑假)。
    (二)同一學年內,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請假無法
        到校,超過應到校日二分之一者。
三、申請方式
    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當年四月底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一)及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流程(相關作業流程請參考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1.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2.須檢具本教育階段有效之相關證明文件。
        3.經審核延長修業年限未通過者,得於接到通知後一週內提出申
          復。申復限一次,受理申復除有新事證者外,原則不予同意延
          長修業年限。
    (二)學校導師、特殊教育承辦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1.應對申請人提出之資料進行查核,將查核結果送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核。
        2.學校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召開特推會進行審核,並應邀請學者專
          家參與。
        3.學校審核時得邀請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到會說明。
        4.學校應於特推會審議後一週內將審核結果以正式書面文件通知
          申請人。
        5.於完成相關程序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安置原則
    (一)學校核准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仍安置於三年級,每次核定最長為一
        學年,次年重複申請需有新事證,總延長年限不得超過四年。
    (二)學校核准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之安置,以不增加學校班級及教
        師數為原則。
六、經就讀學校特推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期間不得重複請
    領政府各項特殊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