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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為
提供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學校)辦理延長修業審
核作業時之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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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本市所屬學校學生持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所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
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同一學年內,因重大變故或疾病導致需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累
積達四個月以上(不含寒暑假)。
(二)同一學年內,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請假無法
到校,超過應到校日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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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當年四月底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一)及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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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核作業流程(相關作業流程請參考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1.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2.須檢具本教育階段有效之相關證明文件。
3.經審核延長修業年限未通過者,得於接到通知後一週內提出申
復。申復限一次,受理申復除有新事證者外,原則不予同意延
長修業年限。
(二)學校導師、特殊教育承辦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1.應對申請人提出之資料進行查核,將查核結果送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核。
2.學校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召開特推會進行審核,並應邀請學者專
家參與。
3.學校審核時得邀請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到會說明。
4.學校應於特推會審議後一週內將審核結果以正式書面文件通知
申請人。
5.於完成相關程序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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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原則
(一)學校核准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仍安置於三年級,每次核定最長為一
學年,次年重複申請需有新事證,總延長年限不得超過四年。
(二)學校核准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之安置,以不增加學校班級及教
師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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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就讀學校特推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期間不得重複請
領政府各項特殊教育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