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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0067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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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局主管之高級中等
              學校。
     二、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家庭。
     三、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等。
第四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得依教育局每
      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申請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三個月內申請且載有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
      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
      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由學校於註冊時
      逕予減免學雜費;私立學校並應於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
      ,一份留存校內,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
      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造冊送教育局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請撥補助經費。
第六條  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
      及協助。
第七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相關學雜
      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八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
      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
     二、轉學、休學或喪失學籍者,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
              其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或喪失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
      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
      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