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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骨灰罐暫存櫃位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生儀一字第10600030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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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為鼓勵民眾先行火化大體再辦理
    告別式之殯葬政策推廣,特於本處崇德殯儀館設置骨灰罐暫存櫃位,
    其使用依本規定辦理。
二、申請使用骨灰罐暫存櫃位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遺體冰存於本處崇德殯儀館,治喪流程採先火化大體後辦告別式
        者。
    (二)配合本處推廣環保葬或殯葬政策者。
    (三)其他特殊事由本處核可者。
三、骨灰罐暫存櫃位供存放骨灰罐使用,不得於櫃位區辦理任何宗教儀式
    。
四、民眾使用骨灰罐暫存櫃位須簽立切結書,使用期限以十五天為限,期
    滿得展延一次;配合環保葬法或其他殯葬政策者不在此限。
五、民眾未於限定期間內出面領回骨灰罐者,本處得代為移置指定適當場
    所,並依臺中市公立殯儀館各項設施使用規費標準表收取使用規費。
六、其他未盡事宜,另規定之。
七、本規定奉首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