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辦理道路挖掘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道字第114006494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強化道路挖掘審查及道路
    完工結案等,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局所屬機關或依臺中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委託之機關。
三、申請道路挖掘,如屬一般性挖掘案件領有建造執照者,執行機關得先
    行整合協調所需道路聯合挖掘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統一核發挖掘道
    路許可。
四、計畫性挖掘應於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中登錄分期分階段施工規劃
    及後續路面修復期程。
    各類別路權申請許可期限詳附表。
五、未涉及道路管線挖掘或路面銑刨加鋪之人手孔提升或降埋案件,核准
    天數原則如下:
    (一)人手孔數量一至三顆者為六天。
    (二)人手孔數量四至六顆者為十二天。
    (三)人手孔數量七至九顆者為十八天。
    (四)人手孔數量超過十顆以上者為一個月。
六、人手孔提升位置涉及路平禁挖未滿三年之路段,經執行機關核准提升
    穿纜後,後續應辦理人手孔降埋,並維持路面平整。
七、申挖位置涉及新封層禁挖滿六個月之路段,執行機關始得受理解禁申
    請。
八、道路挖掘位於人行道或其他附屬設施範圍者,應依原有結構及鋪面原
    材質整磚方式修復方正平順;如原材質已停產或無法取得,須於申請 
    時提出並與執行機關研商復舊方式,且經執行機關核准者,得以他材
    質替代。
九、涉及新設或遷移箱體、桿件者,執行機關應先行依臺中市道路設置公
    共設施審查原則暨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工程美學指引手冊辦理審查作業
    。
    前項案件經核准者,始得續行受理路證申請。
十、路面修復路證之申請,應併同檢附現況照片、設計圖、管線協調紀錄
    、建案調查成果等文件,執行機關得依據道路現況協調管線埋設人進
    行整體性路面修復。
十一、路面修復範圍之審查,縱向長度(順車行方向)應大於三點五公尺
      ,寬度以挖掘範圍內之車道全寬度銑刨重鋪道路面層;涉及人行道
      挖掘者,復舊範圍採人行道全幅寬度復舊。
十二、道路施工倘造成路面及標線污損者,應要求管線埋設人一併納入修
      復、重繪範圍。
十三、執行機關受理路面修復申請時,應要求管線埋設人一併協調範圍內
      之人手孔蓋下地或調平。
十四、管線挖掘及路面修復路證審查時應一併檢視申請範圍之行人穿越道
      線完整性,倘鄰近路口行人穿越道線有斑駁情形,應一併納入重繪
      規劃。
      道路上原有之標線應於開放供公眾通行後二十四小時內劃設完成。
十五、竣工抽查驗依臺中市道路挖掘工程竣工查驗抽驗標準作業要點辦理
      ,經執行機關會驗符合規定者,即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