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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徵績考評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財字第106020007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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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地價稅、房屋稅及使
    用牌照稅稅籍正確性,以增裕庫收,並據以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懲對象:本局辦理本要點稅目稽徵業務承辦人員、規劃人員及相關
    督導人員。
三、敘獎標準:就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擇一從優辦理
   (一)開徵滯納期滿後,經財政部統計處彙總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
         徵績資料,徵起金額百分比居全國前四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
         一。
   (二)開徵滯納期滿後,經財政部統計處彙總各直轄市徵績資料,徵
         起金額百分比居直轄市前三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二。
   (三)因作業規模龐大、複雜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酌予提高最高獎
         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
        (嘉獎數)百分之五十;各敘獎額度之配當,依最高獎勵總額
         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
         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四、開徵滯納期滿後,徵起金額百分比未達標準者,承辦人員分別依下
    列規定議處:
   (一)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申誡一次。
   (二)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二次。
五、各項獎懲應於財政部統計處彙整績效公布後三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