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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下稱本府)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導正未登記
工廠之現況並輔導合法化,特訂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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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用詞定義:
(一)未登記工廠: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
。
(二)農業用地:指供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使
用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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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登記工廠查處及輔導權責分工:
(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查處、認定及通報。
2、排定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對象。
3、辦理未登記工廠清理輔導措施。
(二)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查處、認定及通報。
2、依建築法辦理違章建築查報及強制拆除之查處。
3、辦理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輔導措施。
4、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定期排班稽查。
(三)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1、依消防法等案件查處、認定及通報。
2、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定期排班稽查。
(四)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依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
清理法等規定查處、認定及通報。
2、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定期排班稽查。
(五)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1、農業用地違規案件查處、認定及通報。
2、農業用地違規案件恢復農業使用之輔導與執行。
3、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六)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1、依區域計畫法查處、認定及通報。
2、提供未登記工廠辦理變更編定(非都市土地)相關法令,以
合法使用。
3、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七)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查處、認定及通報。
2、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八)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1、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處、認定及通報。
2、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九) 臺中市政府其他機關
視案件情形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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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登記工廠查處執行方式:
(一) 按違規案件產業類別、廠房建築物等進行分級分類(如附表一),
依優先順序納入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稽查,如非為
優先處理對象,則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辦理。
(二) 未登記工廠如位於農業用地且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
日後新增建物,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
(三) 如未登記工廠位於農業用地,應於強制拆除後輔導恢復農業使用
,未配合輔導恢復農用者,依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未登記工廠倘涉有污染情事且情節重大,通報檢、警查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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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登記工廠清理輔導及恢復合法使用措施:
(一)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中央主管機關政策,辦理未登記工廠
輔導措施。
(二) 辦理本市未登記工廠之清查分析,以掌握未登記工廠群聚
地點,並擬定工業區整體開發政策,作為開發產業園區、
劃定新訂擴大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及擬定未登記工廠輔導
政策之依據。
(三) 辦理產業園區開發業務,提供工業用地供未登記工廠遷廠
。
(四) 建置工業用地資訊平台並促進供需媒合,提升閒置工業用
地媒合效能。
(五) 依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相關規定劃設及調整使用(功能)
分區,輔導土地合法使用。
(六) 輔導違規農業用地恢復農業使用或造林:
1、輔導違規農業用地恢復農業使用,協請當地農會提供
農業技術協助並給予補貼。
2、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輔導違規農地造林。
(七) 依未登記工廠產業類別進行分級分類(如附表二),並按其
屬性辦理輔導措施。
(八) 環保、消防、水利及衛生等相關輔導業務,由各權責機關
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