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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辦理天然氣事業申請擴充或
變更輸儲設備及加強查核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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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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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中市供氣之公用天然氣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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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由經發局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擴充或變更輸儲設備時,應提送工程計畫書,
並同時檢附下列文件,以審查土地使用之相關規定: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輸儲設備之位置平面圖。
三、地籍資料。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設施配置示意圖,含監控設備,並套繪地籍圖。
六、設施規格資料表,含供氣壓力、供氣範圍、用地面積、附
屬設施。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經發局收受,經發局得通知補正並提具建議意見及
理由併工程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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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擴充或變更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
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先自行檢視下列事項,並將
相關證明文件併入前條申請案:
一、使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土地,應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確
認土地使用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若屬公共設施用地,應符
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
二、使用土地屬非都市土地,應向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確認土地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
三、向有關機關取得地質調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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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辦理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查核範圍包括公用天然氣事業安全管理
相關書面文件及輸儲設備現場安全維護情形。
為辦理前項之查核,得成立查核小組,由經發局邀集臺中市政
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派員組成,
並得視需要遴聘專業人士擔任查核委員偕同查核。
第一項之查核每年應辦理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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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獲查核通知,應備妥下列文件,於查核當日
陳列受檢,並由相關業務主管陪同查核:
一、供氣區域分區遮斷規劃及緊急遮斷供氣作業機制。
二、輸儲設備許可文件,含材質、檢測、裝置、施工方式及其
他安全事項。
三、輸儲設備定期檢查之項目、作業方式及紀錄文件。
四、輸儲設備之監控設備裝置及紀錄資料。
五、專業人員人數及遴用資格文件。
六、天然氣嗅劑添加紀錄。
七、用戶安全檢查紀錄及未受檢分析表。
八、管線汰換標準、當年度管線汰換計畫及執行進度、前一年
度管線汰換執行成果。
九、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情形及演練成果。
十、災害事故緊急通報紀錄。
十一、前一年度綜合查核缺失改善紀錄。
十二、其他依天然氣事業法應辦理項目。
經發局辦理前條第一項之輸儲設備現場安全維護情形查核時,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指派具有天然氣輸儲設備安全管理專業人員陪同
查核。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依經發局函送之查核改善建議事項彙整表,
於指定期限內回復查核缺失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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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未依前條規定配合查核,有規避、妨礙、拒絕
說明或查核情節,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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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經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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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