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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轄管水資源回收中心參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污營字第106001461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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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為增進民眾對水資源回收中心(
    以下簡稱水資中心)各項設施作業及瞭解,維持與外界良好互動關係
    ,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參訪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參訪人數以二十人以上,四十
    人以下為原則。
三、參訪時間為正常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四、申請參訪單位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於參訪日前十日函文或傳真至
    水利局污水營運科。
五、依預定參訪時間、解說人力及場地情形,水利局保留調整修改參訪日
    期、時間及是否接受參訪之權利。
六、依申請先後順序受理,於申請完成後七日內以函文通知申請結果。
七、因故取消或變更參訪時間,應於二日前來電通知,未事先通知而不到
    者,三個月內不得再預約參訪。
八、申請參訪日如遇天災停止上班或因故不宜參訪者,將通知取消參訪行
    程。
九、注意事項:
    (一)完成預約之團體於參訪日依申請時間至水資中心管理大樓報到。
        如遲到十分鐘以上或實際參訪人數未達二十人,為避免影響其他
        預約團體之權益,管理機關將保留活動進行的權利。
    (二)遵守參訪規定及各項指示牌說明,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喧嘩、奔
        跑、飲食、抽菸、嚼食檳榔、口香糖或亂丟垃圾。
    (三)參訪團體應自行辦理團體保險。
    (四)參訪來賓須遵守接待人員引導與規範及遵守參訪路線。
    (五)國外團體參訪請自備隨行翻譯人員。